朗读
平政办发〔2004〕152号
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促进门牌编制和设置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门牌的社会功能,根据《浙江省门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城镇、农村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门牌包括:各类建筑物门牌、住宅小区门牌、住宅楼幢牌、单元牌、室户牌和自然村门牌等。
二、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负责当湖、钟埭、曹桥街道市区范围内门牌的编制、设置和门牌证的发放。
(二)镇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地名办”)负责辖区内的门牌编制、设置和门牌证的发放。
(三)街道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地名办”)负责辖区内农村门牌的编制、设置和门牌证的发放。
(四)镇、街道地名办在门牌、门牌证的编制发放后,报市地名办备案。
三、门牌的申请和发放
(一)全市范围内各有关单位、个人及相关建筑物(群),凡独立与外界相通的门,且符合建房法定手续,具备设置门牌条件的,都应进行门牌的编制安装,设置不同种类的门牌,并制发《门牌证》,实行一牌一证制度。
(二)《门牌证》是门牌的副本,户籍管理、邮电传递、工商注册登记(年检)、房地产管理、产权变更、电话、有线电视安装、水电等所有涉及地名的相关业务都应当使用《门牌证》上登记的标准地名。
(三)需设置门牌的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明向相关地名办提出申请。有效的证明一般包括单位、个人身份证明,建筑物位置图以及权属等相关证明。申请内容合法、手续齐全、按规定交纳门牌和门牌证工本费的,相关地名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从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门牌的安装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或安装的,应作出说明。
四、门牌编制方法
(一)在市区主要道路两旁的营业、办公、生产用房的门牌编制。道路两侧门牌编制一般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南北街路单号在东,双号在西;东西街路单号在南,双号在北。由市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可以自市区内向郊外编排,但不能出现同一条道路相反的编排。特殊地段如沿江边或成直角转向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用自然数连续编号。
道路两侧门牌号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待建空地或围墙可按3-4米左右预留门牌号。
(二)住宅区幢号、单元号、户(室)号的编制。幢号表示一幢独立的建筑;单元号表示同一幢建筑中的一条楼道;户(室)号表示同一楼道中的一套住宅。
住宅区幢号一般由路口向里按顺序编排,小区内的民房或厂房一般安装门牌号。
街、路商住两用楼,底层门面临街、路与楼上不相通的,以街、路按门面单独编号,其楼上住户按小区名称编幢号,如无小区名称,属街、路住宅楼向内延伸段,以进口门面定空号作为延伸段内名称编幢号 (如:人民东路30号弄1幢、2幢……) 。
在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编制使用的幢号、单元号、户(室)号,基本不再更改。
(三)农村门牌的编号可依照自然地理环境,从自然村主要道路进口处按序编排。
五、门牌的设置与安装
(一)门牌标志的质地、规格、样式、书写和设置安装必须遵照执行《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国家标准,新建建筑物、住宅楼等工程项目综合验收时,门牌编制和设置工作必须完成,并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一项内容。
(二)门牌按下列位置安装:
1.道路两侧门牌一般安装在门框正上方,排序起始一侧的隔墙上,高度在2-2.5米。特殊门型的门牌安装在醒目位置。
2.楼(幢)牌一般安装在每幢楼的两侧山墙上,安装高度一般为2-3层楼的山墙中线上,特殊情况视情确定。单元牌一般安装在单元门的正门上方。室(户)牌一般安装在室户门正上方。
3.农村门牌一般安装在正门门框的正上方。
六、门牌和门牌证的收费
(一)门牌由市和镇、街道地名办统一制作,门牌和门牌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由下列单位承担:
1.新建住宅区(小区、楼)或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承担。
2.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3.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更换门牌的,由产权人承担。
4.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当事人承担。
5.因政府行为发生门牌变更的,由批准机关承担。
(二)门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市和镇、街道财政预算。
七、其它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湖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