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行审计检查权与审计处理处罚权相分离,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召开、参加人员、审定内容、讨论程序及会议记录等事项继续按《平湖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执行。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对本局实施的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处罚进行集体定案。
第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在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审定的基础上,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议:
(一)处理处罚金额较大的事项;
(二)在法定幅度内处罚金额偏重、偏轻的事项;
(三)被审计单位对定性及处理处罚提出书面异议的事项;
(四)拟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五)政府交办查证的事项或有重要案情的事项;
(六)以往没有先例参照新发生的事项;
(七)法规科提出复核审理意见的事项;di-font-size: 16.0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lang=EN-US>
(八)需要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并要求整改的事项,及需要下达审计决定书限期整改的事项;
(九)需要在上报的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事项;
(十)是否需要向相关部门、单位制发促进规范与整改的审计建议书;
(十一)相关项目的审计结果是否需要向市政府提报专题报告;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上款内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及定性和处理处罚规定,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情况,审计组的处理处罚意见及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法规科汇报审计复核审理情况及有关争议事项,从法律法规角度对相关问题的事实、情节和性质做出相关说明,从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和适用“先例”的角度,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三)与会人员逐项逐事进行讨论审议;
(四)主持人综合集体意见,逐项逐事发表审定意见;
(五)业务会议对审理事项意见不一致时,由会议主持人裁定。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坚持“区别对待、教育先行、重在促进规范和整改”的原则,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综合考量各方因素,逐项逐事进行充分审议后形成一致的处理处罚意见,对性质恶劣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严肃处理处罚,对情节轻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及大量管理不规范性问题,重在披露和揭示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 未经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任何人员不得对审计报告做出处理,不得私放或自行变通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对处理处罚有要求的,审计组应告知其通过书面反馈意见提出,不得擅"mso-bidi-font-weight: normal">
第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时,应逐条列示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一般性问题可只列示定性标题(复杂问题应适当表述清楚),可不引用定性依据,但必须引用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法规依据。对业务会议做出减轻、从轻、从重或免予处理处罚的事项或做出不同于“先例”的例外裁量事项,以及不便在上报的结果报告、专题报告中反映的事项,均应如实记录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政府交办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有时间限制的项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而急需上报审计结果的,必须在请示局长同意后,由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分管局长报局长讨论后,先行制发和上报审计结果,但必须经法规科复核审理,并需在下一次审计业务会议上由审计组做出补充通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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