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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人社〔2013〕208号
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即单位缴费部分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个人缴纳部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单位缴费部分统一以当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且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各险种最低申报比例(即工伤、生育保险为工资总额的100%;养老、失业保险不低于工资总额的40%,医疗保险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0%)。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个人缴费部分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2000元)确定;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0020元)确定。
2014年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申报缴费基数,各险种的缴费费额费率具体标准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4%(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280元/月);个人缴费费率为8%(即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160元/月,最高标准不高于每人801.6元/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费率7%+2元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142元/月;个人缴费费率为2%,最低标准为40元/月,最高标准为200.4元/月。按缴费费率5%+4元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104元/月,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16元/月),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3%(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6元/月),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40.00元/月);城镇职工个人(本地户籍非城镇职工也可自愿缴纳)费率为1%(即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20元/月,最高标准为100.2元/月)。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400元)确定,缴费费率为18%。2014年度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432元/月(全年5184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700元)确定,缴费费率为5%+4元重大疾病救助基金。2014年度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89元/月(全年1068元)。
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基本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合计缴纳521元/月(全年6252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在职人员人均3750元/月确定,单位按22%费率缴纳(即每人825元/月),个人按2%费率缴纳(即每人75元/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元)确定。
1.单位参加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9.5%(统筹比例7%,公务人员补助比例2.5%)缴纳(即每人285.47元/月);单位未参加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按缴费基数的7%+2元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缴纳(即每人212.35元/月)。个人缴费费率均为2%(即每人60.1元/月)。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即每人60.1元/月),个人缴费费率1%(即每人30.05元/月)。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2%(即每人6.01元/月),个人不缴费。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3%(即每人9.01元/月),个人不缴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
(三)人事关系挂靠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参加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3750元/月确定,缴费费率为24%(即每人900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5元)确定,缴费费率为9%+2元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即每人272.45元/月)。养老、医疗两项合计每人1172.45元/月(全年14069.4元)。
四、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参保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嘉人社〔2013〕222号文件规定,2014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别为1400元/年、2100元/年及2800元/年;平政发〔2010〕1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缴费标准仍为500元/年。
六、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5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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