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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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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 |
平人社〔2013〕199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平湖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并广为宣传。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6日
平湖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平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3〕204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筹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办法。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平湖市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2%筹集,从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统一划转。
三、在一个合作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对其个人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按上不封顶的累进比例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办法:1.5万元(不含)至5万元的按50%比例补偿;5万元(不含)至15万元的按60%比例补偿;1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
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保险协议形式经办。为保证工作衔接与政策统筹,由经办平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病救助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经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五、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月结算,按年清算。参保人员发生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金应及时补偿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
六、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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