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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当湖街道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等办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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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办〔2015〕56号

 

关于印发《当湖街道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等办法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各村(居)、有关企事业单位:

《当湖街道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当湖街道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当湖街道安全生产警示制度》、《当湖街道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等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街道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2.《当湖街道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3.《当湖街道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4.《当湖街道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当湖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5年12月20日

抄送:平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

当湖街道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意见》(浙委〔201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各部门(单位)、村居(社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多发,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评先、评优及干部提拔使用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内容

(一)各部门(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本辖区当年死亡人数1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对列入市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4.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社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本辖区当年死亡人数1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与街道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3人以上的。 

3.对列入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对被“一票否决”的对象,作以下处理:

1.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当年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责任人取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资格。

2.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三、执行程序

街道级及街道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评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确认及干部提拔(晋升晋级)等事项,由街道安委办负责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并由街道安委会负责作出“一票否决”决定。

(一)街道安委办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一票否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向街道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充分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二)街道安委办在调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决建议,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一并提交街道安委会;街道安委会收到否决建议后,应在5天以内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

(三)街道安委办将街道安委会的否决决定,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和本级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应当给予“一票否决”情况的,对其实行跟踪追究,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由原组织表彰奖励活动的单位予以取消。

四、保障措施

(一)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街道纪委、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坚决予以处理。

(三)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切实把好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等方面的前置审查关口,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应及时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四)把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街道安委会要及时通报“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五)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实施办法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当湖街道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当湖街道办事处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街道主要领导或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一年内发生两起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附件3

当湖街道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促进本街道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努力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辖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街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的各社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各社区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社区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接受本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包括警示通报、约见警示和黄牌警诫三种形式。

第二章  警示通报

第七条  本街道辖区内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街道安委会负责警示通报:

(一)当月内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当月内连续重复发生同一性质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四)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事故达到警示通报情形的,街道安委会须及时进行警示通报,并将警示通报情况报上一级安委办,同时抄报街道党委。

第九条被警示通报社区和单位接到警示通报后,必须立即研究落实,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下发警示通报的部门。

第三章  约见警示和黄牌警诫

第十条  街道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约见警示的范围:

(一)各村、社区领导;

(二)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范围:

认为有必要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二条  各村、社区领导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分片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的情形:

(一)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一次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的,事故应急预案未制定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黄牌警戒:

(一)予以约见警示无故不到场的;

(二)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整改不力的;

(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四)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

第十五条  街道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诫的,应当提前3天填书面通知,并邀请检查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诫时,应当制作笔录。

受到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诫的单位,??责人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场。

第十六条  受到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诫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送对其进行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诫的部门。

第十七条  受到黄牌警诫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落实整改措施,要求撤销黄牌警诫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安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安委会接到申请后,由街道安委办核实有关情况,在检查后确认已整改合格的,可以撤销黄牌警诫。

第十八条  街道安委会应当每月逐级向上一级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约见警示、黄牌警诫的情况。

第十九条  街道安委会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被黄牌警诫的单位名单。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街道安委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当湖街道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督促各村和各职能站所、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全街道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依法追究街道政府相关领导、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负责人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责任,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领导、街道所属单位、站所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行政问责:

(一)对国家和市、街道相关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甚至发生事故的;

(二)在本区域和行业范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在本区域和行业范围内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五)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六)其它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第三条  街道党委、办事处成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小组(以下简称“问责小组”),问责小组由街道主任、分管安全副主任和街道纪委及街道安委办成员组成,并邀请街道人大工委、工会等部门列席。

第四条  凡发生本制度规定第二条情形之一的,街道领导、街道所属单位、站所负责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接受街道行政问责,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汇报??改措施等情况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 

第五条  问责小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重要问责事项的立项要向街道政府报告;

(二)制定具体的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街道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街道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七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引咎辞职;

(六)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决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行政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问责的,有权申请问责小组成员回避。问责小组成员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街道在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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