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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8〕149号
没收后处置权移交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规范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的批复》(浙政函[2006]16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权移交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建筑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全面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消除风险和安全隐患。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公开透明、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违法建筑物处置工作。
二、处置内容和范围
处置内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资源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通知所涉相关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不含嘉兴港区)。
三、处置措施
(一)对2018年10月31日以前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在前期与镇街道共同踏勘的基础上,登记造册后,全部无偿划拨违法用地所在镇街道或市级平台公司,作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处理。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所属财政或资产等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物进行管理,对所有划拨的建筑物全部估价入账(已经拆除可以不予登记入账),移交后拆除的按估价销账。
2.没收的建筑物原则上予以拆除,各镇街道或平台主体认为确需保留的,必须满足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和环境等要求,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条件,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和建筑物属性认定,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意见的批复》处理。
3.各镇街道对已没收的涉及农民新村的农房建筑物需妥善处置。
4.对确需保留使用的建筑物,必须完善规划、土地报批等相关手续,各镇街道应当优先落实土地指标用于补办手续,市级国土、发改、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确保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权证的办理,确保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