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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8〕167号
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新埭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平湖市2018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平政发〔2018〕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平湖市2018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在前期论证和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新埭镇虹桥及接坡建设地块实施基础设施改造。涉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一、征收范围
东至孙家弄3-7号及原新埭村村部,南至前市河,北至虹桥路441-455号,西至西大街93-103号、104-110号。(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新埭镇虹桥及接坡建设地块房屋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新埭镇虹桥及接坡建设地块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平湖市新埭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80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30日内。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埭镇虹桥及接坡建设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平湖市新埭镇虹桥及接坡建设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湖市新埭镇虹桥及接坡建设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平湖市2018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我市将对平湖市新埭镇虹桥及接坡建设地块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实施改造,现结合征收地块调查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改造,道路拓宽。 二、征收范围 东至孙家弄3-7号及原新埭村村部,南至前市河,北至虹桥路441-455号,西至西大街93-103号、104-110号。(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平湖市2018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80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3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六、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安置用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