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经研究,制定《宁海县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行政复议局
2020年8月28日
宁海县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经办人员应严格遵循岗位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条 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经法定程序立案,擅自受理和审理案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三)丢失或者损毁证据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询问笔录、复议讨论笔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
(五)非法干涉办案人员依法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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