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经研究,制定《宁海县行政复议局听证规则》,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行政复议局
2020年8月28日
宁海县行政复议局听证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人,是指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听证的除外: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的;
(二)案情复杂、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事实、法律关系复杂的;
(五)听证审理有利于和解、调解的;
(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的准备工作,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人、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六条 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如果发现有遗漏的利害关系人,应一并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阅卷。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
(四)决定听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是否回避;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询问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
(七)支持听证合议。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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