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国资发〔2021〕31号

朗读

各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质量,促进降本增效,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和采购工作小组,加强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和流程控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采购管理制度、采购工作小组的建立和调整应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企业和受托监管单位应加强对下属企业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限额以下采购项目多、且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小型招标采购平台。

第三条 企业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的最新规定,限额调整与其同步,其中债券承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评级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参照工程类项目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建设工程及法定招标规模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货物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县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条 企业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预算在限额以上的项目,应以公开方式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招标文件在发布前应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审查;限额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县国资管理中心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企业采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50%及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企业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五)采购的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第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报企业主管单位和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事先向县国资管理中心填报《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情况说明表》,经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组织单一来源专家论证,并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报告、公示情况等材料一并报国资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条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动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企业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的供应商时,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前,根据采购预算编报采购执行计划,并将中标通知书、初次合同等资料的影印件作为附件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确认,再签订下一年的合同。

第八条 企业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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