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海县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国资发〔2021〕28号
朗读
各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宁海县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1年9月22日
宁海县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企业对外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企业对外捐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量力而行。捐赠应与企业财力状况相适应。企业严重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三)备案核准。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
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或慈善机构、红十字会、见义勇为促进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目的,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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