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促进我市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市民宗局起草了《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3月13日前对该草案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登陆宁波市司法局官网(sfj.ningbo.gov.cn),在“立法草案意见征集”栏,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1504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46号)。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02月09日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
三、第六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区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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