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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解读

朗读

2021年1月18日,裘东耀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发布《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决策行为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规范决策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相关机制建设。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更是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提供了明确指引。我市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2011年11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甬政发[2011]117号),该文件为市人民政府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执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该文件仅规范市人民政府本级的重大政决策程序行为,覆盖面窄,且部分条款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不一致,已于2019年12月6日被废止。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为了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必要制定专项规章来规范我市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

     本规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对适用范围、决策事项标准制定和目录编制、决策程序、程序中(终)止、评估与结果公示等内容作了规定。

(一)界定了适用范围。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中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同时,考虑到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即重大行政决策要实现目录化全覆盖,为此,本规章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程序也一并纳入了适用范围。对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的其他程序,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了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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