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管理工作,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推进地名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管理服务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提升历史地名保护力度,弘扬优秀地名文化,充分发挥地名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推进我市地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构建系统、科学、完备、高效的地名管理服务体系。
二、健全地名法规政策体系
(一)加强地名规章制度建设
理顺部门间地名管理相关政策,强化政策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顺畅有序、共同发力的地名管理政策合力。结合本地地名管理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聚焦难点、堵点、重点,积极推进“1+X”地名政策体系建设,重点建立管用实用、操作性强、切口小的政策举措,从源头上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细化地名命名、历史地名保护、执法监管、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制度,不断提升地名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二)发挥地名规划引领作用
制定《宁波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名命名的重要依据。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其他申报单位应按程序办理规划名启用命名手续,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名称。经批准的规划名称应及时录入市级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各地要结合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规划和城镇更新现状,加强地名规划前瞻性工作,科学编制地名规划。
(三)深化标准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名称,明确广告设施、商标、户外招牌、地名标识的设置范围和认定标准。完善住宅小区、建筑物(群)地名标志设置认定标准,住宅小区标准地名标志应设置在小区主出入口区域范围内,并应具备标识的唯一性。
三、依法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地名命名规则
认真落实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完善地名采词用字、限制词规则。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地名命名除应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规则:
1.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阿拉伯数字、纯数字、基数字、序数词、中文账务数字和标点符号等字符作为地名;
2.不以企业名(包括简称、字号)、商标名命名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全市范围内同类别地名专名相近或相似的不得超过3个;
4.地名应一地一名、名实相符,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不得使用含义远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5.派生地名应当与原生地名具有直接、紧密的地缘关系,以江、河、湖、海、山、溪、湾、岸、岛等自然地理实体作派生地名时,应当与其地理位置有紧密关系且与原名称保持一致(认定的历史地名除外),其中含有行政区划、片区或者道路(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码头、碶等)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6.不得使用专指反映古代帝王称号(年号、谥号、庙号)、官衔名、职位名、封建社会等级等专用词语(字、组)作为地名。
(二)明确地名命名程序
1.预命名。规划项目或取地后的建设项目,在暂不具备申报标准地名的条件下,可凭取地证明(土地证)到当地审批部门办理符合地名规范的预命名名称,并在预售前办理正式命名手续。预命名有效期6个月,需延长的,可申请继续保留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申报。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申报按照《宁波市城镇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执行。开展道路名称优化工作,新建道路应做到一路一名,不得一路多名。城镇道路命名应当提交道路位置示意图、平面图等材料,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应同步提交或通过政务服务网等系统平台共享取得。以“路、街”作通名的,道路红线宽度应在20米以上、长度在500米以上,宽度、长度未达上述标准的,一般编为数字(专名)巷弄。跨区道路名称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市级民政部门审核。
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应当在项目初验或投入使用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询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并依据各自审批程序完成地名命名。
3.审批。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命名的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同意后发放地名证或批文。
4.公布。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并在批准之日起适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稳妥开展地名更名、销名
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一般不予更名、销名。对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建设单位变更、拆迁等符合《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稳妥审慎进行更名、销名。
1.更名。涉及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群)名称更名的,应在利益相关人范围内发布公告,征求相关群众意见,经专家论证后进行更名。
2.销名。由有命名权的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销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名注销备案表报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地名销名后,由命名的相关主管部门拆除已注销的地名标志。
四、加强历史地名保护
(一)深化地名文化研究
加强地名文化理论研究,鼓励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地名文化专题研究,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编制出版《宁波市地名志》丛书等“图、录、典、志”;不定期编辑出版反映宁波地名文化的故事、杂志、画册等书籍。
(二)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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