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全面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有效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末,婴幼儿照护服务和规范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市建设功能健全、设施完善、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0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托位明显增加,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实现城乡全覆盖,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婴幼儿照护家庭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等法规法律关于产假、护理假、奖励假的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法,为婴幼儿照护家庭创造便利条件。
强化婴幼儿家庭照护人员培训,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母乳喂养、科学育儿等专业化指导服务,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通过专业培训,县、乡两级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200名、村(社区)健康指导员2000名。
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规范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和疾病预防控制,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
(二)发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严格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内,按每千人口不少于9个托位的标准,规划与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与有婴幼儿照护需求或照护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临时托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照护服务。
鼓励社区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实现中心城区乡镇(街道)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全覆盖。
(三)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统筹托幼资源,支持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置托位,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扩大托班规模,进一步增加托班服务供给。
支持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在工作单位、驻地社区等场所以单独或联合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一般情况下,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位,可采取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按托大班每班20人、18个月以上婴幼儿混合班每班18人的设置标准,举办单位托儿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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