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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本为政府的起草文件,正式版本详见附件)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化落实“八八战略”关于进一步发挥块状经济特色产业优势的要求,再创块状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新优势,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的特色优势。长期以来,我市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空间受限,缺规范、缺服务、缺要素等突出问题,部分地区和行业“低散乱”现象较明显。小微企业园建设是引导企业集聚、促进规范发展、解决“低散乱”现象的重要途径和抓手,但总体上存在园区供给不足、建设水平不高、服务功能不强等问题。新形势下,加快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破解土地要素制约,完善产业生态,打造亩均效益高地;有利于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集成服务,加强政策供给,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创业创新;有利于实现对小微企业的集中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促进安全绿色发展。
2.发展定位。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联动。既加强政府对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布局、成本控制、政策引导、公共服务保障,又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小微企业园,确保小微企业园的准公益属性。二是坚持统筹协调与属地管理结合。既加强市级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建立市县乡(镇)纵向三级联动、横向部门密切合作机制,又明确区县(市)承担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和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三是坚持开发建设与整治提升并举。既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开发建设标准,开辟小微企业发展新空间,又抓“低散乱”企业(作坊)整治,推进小微企业集聚片区改造提升。
4.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市建成和提升小微企业园120个,实现绩效评价全覆盖,入园集聚小微企业1万家以上,培育 “专精特新”企业5000家以上,实现“小升规”企业1500家以上,每年新增科技型小微600家以上,整治“低散乱”企业(作坊)5000家以上,基本完成老旧工业点和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形成“布局结构合理、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服务规范”的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格局,促进块状经济再创新优势。
二、规范开发建设
5.加强规划引领。按照“布局科学、规模合理、适度超前、有序推进”的原则,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科学编制全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发展规划,分解下达小微企业园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各地围绕块状经济和主导产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提倡采用“园中园”模式,与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融合布局,避免“小而散”。(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提升建设标准。按照“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服务集中”的要求,各区县(市)要做好小微企业园建设方案的审核把关,制定本地小微企业园入园管理办法。坚持集约用地,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园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服务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得低于70%。倡导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厂房一般应达到3层及以上;在安全允许、符合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绿地率不设下限;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园区要建设完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者周边安排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配套实施。(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7.支持分割转让。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需自持一定比例的用房,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非生产性经营用房必须由开发商自持,且只能供入园企业使用。入园企业购置和租用的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售和处置。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由业主单位或开发运营单位优先按照出售时约定的价格回购后再转让给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预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预售办法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竖向单元分割为基本分割单元,非生产性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为套(间)。企业联建的小微企业园有关产权按照约定比例分割登记,登记后不得分割销售,但可整体转让。园区内配电、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不予分割登记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8.创新开发模式。鼓励探索政府主导开发、工业地产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村集体联建等多元主体开发模式;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飞地”模式小微企业园。设定开发主体资格,优先选择熟悉企业生产经营、具有较强实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专业运营机构和工业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小微企业园。优先支持利用闲置厂房、仓库、楼宇等空间,结合对老旧工业点、成片标准厂房、小微企业集聚片区的整体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三、加强入园企业培育
9.加快企业入园发展。对厂房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用地规模小于20亩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进入小微企业园、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或入驻工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各地应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等要求,合理制定小微企业入园标准,建立入园审核、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小微企业园要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及关联产业的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优先入园。电镀、印染、化工等特殊行业应按照同行业集中入园、集中治污。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环保、安全、节能、质监等执法功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倒逼企业提升发展。对涉及“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以及块状行业整治搬迁的企业,需经过技术改造、整合提升等途径达到入园标准后方可入园。全面推进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位末档或未达到其他约定条件的已入园企业,要坚决采取差别化用地、用水、用电、排污等资源要素配置政策措施,倒逼企业加快整改;对法律法规明确关停、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作坊)要坚决依法予以出清。(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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