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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弘扬敬老助老社会风尚,建立完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以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为立足点,以建立全面覆盖、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稳步提升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以解决高龄、失能、失智、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着力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便捷、更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发展目标

  ——居家养老服务责任更加明确。子女和法定赡养人的法定责任更加巩固,政府的统筹规划、制度保障、设施配置、行业监管等方面主导责任全面履行,市场的供给主体作用和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更加完备。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整合利用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乡全覆盖,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照料中心)。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制度更加健全。特殊和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需求得到重点保障,高龄等老年群体实现适度普惠,分层分类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力量和家庭养老的鼓励支持政策不断完善,家庭孝老、政府惠老、社会养老、公益助老等供给体系逐步建立,老年人群家庭医生签约率逐步提高,实现老年助餐、助浴、助洁等生活照料服务城乡全覆盖。

  ——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管更加有力。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和养老服务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全面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体系

  1.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企业和单位可采取分散灵活休假方式,支持职工探视和照料老年人。加大对虐老、弃老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2.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与老年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市本级和区县(市)要将6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不得低于50%。强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市、区县(市)设置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配足人员力量,落实资金保障。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3.强化属地管理服务职能。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开展对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技能的免费培训,建立社区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制度和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长期帮扶机制。

  4.发挥社会参与主体作用。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创新公建民营、民营公助等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体系

  1.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站。各区县(市)政府要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给乡镇(街道)管理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经批准拆除的,要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原地或者就近配置。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区县(市)政府要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建设等方式,在三年内落实到位。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要适当提高配建标准。

  2.发展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乡镇(街道)为单元,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3.发展老年护理照料中心。街道、中心镇应通过新建或利用闲置的各类公建用房和商用设施,建设拥有5张以上床位的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全市每个街道和中心镇至少建设一个老年护理照料中心,为辖区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年人提供日托、中短期全托、康复护理等服务。

  4.发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增强农村老 年人助餐、助洁、日托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功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村级老年公寓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家门口集中养老需求。

  5.发展“家院互融”服务网。推动“机构”与“家庭”互融,全市养老机构通过开放场所、承接运营、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居家照护等专业化服务。

  6.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构建多主体助餐供给网络,通过老年食堂、社区助餐点及养老机构(企业)配送餐、互联网+送餐等途径,逐步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城乡社区全覆盖。

  (三)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1.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基本保障制度。要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及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其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45小时,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30小时。

  2.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基本服务制度。要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3.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扩大服务项目和范围。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要与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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