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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培训机构: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获得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共同组织评选的“宁波市首席工人”荣誉称号者,可破格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评。

  二、我市现行有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与省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省厅浙劳社培〔2006〕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培〔2006〕12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完善申报条件,扩大评价范围,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扩大评价范围;在评价机制上,以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一)高级工申报条件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二)技师申报条件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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