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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外省来浙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浙劳社培〔2006〕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效利用企业和社会资源,为外来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在甬稳定就业,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二、目标任务

  今年全市完成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7.5万人(各地培训任务分解计划见附件一),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及岗位技能培训比例达到75%以上,力争使每一位受训者技能有明显提升,就业能力明显提高。

  三、培训对象与补助政策

  全市以培训市外来甬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重点实施与其务工岗位技能提升相对接的职业资格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培训证书(专项技能证书)。

  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今年安排下达各县(市)、区的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市外来甬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各地应结合甬政发〔2006〕43号文件对外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助政策,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制定当地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经费补助标准。市、区的市外来甬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助标准为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培训考核费按每人不超过300元补助,培训考核费低于300元的按实补助;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证书(专项技能证书)的,其培训考核费按每人不超过150元补助,培训考核费低于150元的按实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培训实施主体。各地要以现有的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通过招标等途径办法,建立一批适应在甬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需要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招标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主体作用,支持有条件自主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的企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质认定后,开展企业职工培训。

  (二)培训实施形式。各地要针对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从业岗位实际,采用院校培训、企业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多种形式,为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搭建培训平台,方便其就地就近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1.院校培训。要以通用性职业(工种)及当地外来务工人员从业相对集中的工种(岗位)为重点,面向社会以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为基础(尚无须采用国家职业标准的,可以采用行业职业标准或岗位要求为基础),定期定点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技能培训。

  2.企业培训。要以行业、企业特有工种或本企业主体职业(工种)为重点,依托企业自有的培训资源和技术力量,立足本企业,面向本行业单位职工,根据国家(行业)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统一组织企业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3.校企合作培训。要积极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加强与无条件自主开展企业培训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结合用人单位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技能等实际,通过委托(订单)培训、上门培训、联合培训等方式,切实为企业、为职工组织参加培训提供便捷服务。

  (三)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为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鉴定服务。

  对采取院校培训或校企合作培训形式组织开展的社会通用性工种职业资格培训,其技能鉴定工作由培训单位按社会化鉴定管理原则,向对口鉴定机构申报办理鉴定手续(当地尚无建立对口鉴定机构的,由当地鉴定中心或委托市属对口鉴定机构组织鉴定),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自主开展本企业职工职业资格培训的,经企业申请,可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企业,结合本单位岗位技能要求,组织实施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对实施国家尚未颁布职业标准的岗位技能培训或培训要求达不到职业资格要求的职业培训,其技能考核工作,由培训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技能考核申报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实施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核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培训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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