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正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现将《宁波市就业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就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与失业管理服务工作,掌握用人单位用人和劳动者就业与失业情况,同时为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基本依据,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就业登记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全市统一的“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开展就业登记工作。

  第五条 录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从事或者终止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招用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提供《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招用其他人员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将所招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上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社会保险参保地不在宁波市的各类分支、派出、办事机构,应到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市)、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lishebaoju/20181009/464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