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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5〕8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细化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单位认定条件和见习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范围

见习对象包括三类: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和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学生。

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二、见习单位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属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上年度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

(三)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

(四)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不受上述(二)至(三)项条件限制。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三、年度评估流程

(一)启动时间。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上年度见习工作情况评估,评估对象为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

(二)开展评估。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通过电话抽查、数据比对、实地核实等方式,对评估对象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管理办法》确定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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