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宁波市荣誉市民的推荐审核、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甬政发〔2023〕42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宁波市荣誉市民评审和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宁波市人民政府台湾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宁波市荣誉市民评审和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荣誉市民的推荐审核、服务保障等工作,根据《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甬政发〔2023〕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的授予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为本市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海内外人士。
第三条 认定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本市对外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的主要推动者和见证人,长期致力于维护和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获得过“对华友好城市交流合作奖”等国家和省级荣誉称号的;
(二)为本市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出重要建议或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国外相关领域或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对本市具有深厚感情,积极正面宣传本市,对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具有显著成效的。
第四条 认定为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香港、澳门具有较高社会地位、较好声誉和较大影响力,积极推进本市与香港、澳门开展高层互动,在促进科技、教育、经贸、人文等领域交流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台湾具有较大影响力,积极为甬台两地人员往来、经贸及社会民生等方面合作牵线搭桥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五条 认定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者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重大战略、重要思路和举措并经认定采纳,并且经事后评审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被采纳,并且经事后评审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显著成效的;
(三)为本市环保事业提供国内外领先技术,并且经事后评审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显著成效或对推动本市环保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提出重要建议或信息并被采纳,并且经事后评审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认定为本市引进资金,在本市直接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投资一般性项目(除房地产、类金融业项目以外),累计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及以上的;
(二)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累计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8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金额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或近3年纳税金额累计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四)具有雄厚的经济和科研实力,计划在本市投资折合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对促进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意义的;
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环保、民生等领域以及本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认定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本市全职引进1名及以上顶尖人才,或3名及以上特优人才的;
(二)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
(三)拥有重大原创性科技成果,为本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并且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著名科学家或著名学者,在国内外相关领域或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在本市科技交流合作、引进资金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多次主导或参与国内外行业标准制定,拥有国家级实验室和核心技术,计划为本市引进1个及以上国家级实验室,对本市集聚科技人才、提升科研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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