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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技术工种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就业管理,努力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就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服务型职业教育体系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

  根据国家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要求,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稳步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职业资格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为: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焊工、锅炉操作工、车工、铣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营业员、职业指导员、美容师、美发师、推销员、保健按摩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客房服务员、音响调音员、家用电器(子)产品维修工、架子工、砌筑工、营养配餐员、食品检验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机床工)、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员、制冷设备维修工、中药调剂员、摄影师、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等30个职业(工种)。

  今后随我市用工需求变化和就业管理要求,逐步扩大就业准入职业范围,具体职业(工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局适时公布。

  二、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列入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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