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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指导意见

朗读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组织管理,维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精神,现就我市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1.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2.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管理规定,审核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监管公益性岗位资金,指导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业务运作。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选聘安置,举办岗位培训,承担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4.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运作。

  二、公益性岗位组织形式

  1.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为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或企业。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应有规范、统一的名称,名称中要包含“XX街道(乡镇)公益性岗位”的字样。

  2.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由发起人担任或街道(乡镇)委派。公益性岗位组织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1.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主要是安置符合甬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置不超过5%的本辖区户籍失业人员作为管理人员。

  2.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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