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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生儿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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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6号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非农户籍新生儿在其出生后3个月内,可由监护人到婴儿户籍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全年标准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年度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可到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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