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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部长令第15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对象和范围

  (一)基金先行支付对象

  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在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符合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的。医疗统筹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基金先行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参保类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暂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按参保类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4.2011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的伤病,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其费用可先行支付。

  二、相关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参保人员应在医疗终结后,应持本人医保证历本(社保卡)、身份证原件、有关部门的证明及书面情况说明、门(急)诊就医病历、诊断证明、检查化验单、原始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等材料,按基金管辖权限向市或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书面申请。(其中申请人被第三人故意伤害的,在申请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有关证明材料;遭遇交通事故被第三人伤害的,在申请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事故调解书。)申请人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近亲属代为申请,并附本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宁波市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申请表》(附件1)。

  (二)资格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稽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到参保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做好询问笔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先行支付或部分支付条件的,在《宁波市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提供资料不全的,应及时提醒参保人员补充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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