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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民发〔2023〕113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民政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宁波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纳入机关各项工作流程。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

第八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发布。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业务处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后方可公开。

本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并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符合予以公开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各事项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执行情况等;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及行政管理职能、阶段工作实际,确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同步编制、发布、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定期组织评估审查,因形势变化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有变化的,应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

第二十条 每年1月31日前应当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同一政府信息的,应当确保各途径发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二条 依托本机关行政服务窗口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可以根据需要另行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文件外,本机关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除公布草案外,应附上起草说明。

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文件全文外,应同步公开政策解读,并做好政策原文与政策解读之间的关联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履行机关内部审查发布程序,审查重点包括内容审查、保密审查、政治审查等。通过其他机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主动公开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履行同等审查发布程序。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本机关现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现场提交填写完整的《宁波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由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当场确认接收。

第二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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