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7日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营造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适用情况
(一)小贷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经小贷公司监管部门的监管、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核实,以及经其他相关部门专项审计、经济侦查等,查实小贷公司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由市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
3.发放高利贷款;
4.存在暴力收贷行为;
5.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且未限期纠正;
6.财务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7.参与洗钱等非法活动。
(二)小贷公司因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解散事由而终止法人资格
小贷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可因以下原因实施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及相关权益方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经股东提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布解散;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小贷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法人资格
小贷公司不能如期清偿银行融资、同业拆借、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对外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小贷公司或相关债权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小贷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法人资格。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实施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小贷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小贷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对因严重违法违规被终止法人资格,或因经营发生重大困难而需要解散或破产的小贷公司,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清算工作组进驻小贷公司,主导并参与小贷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实施全过程,有效预防和依法合规处置相关风险,确保小贷公司股东、贷款客户及其他相关权益方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确保小贷公司市场退出不会对辖内实体经济、社会秩序、金融生态等造成不良影响,实现风险可控,平稳过渡。
(一)小贷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程序
由市金融办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业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工作组进行清算后,市金融办下发取消其试点资格的文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触犯相关法律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小贷公司因出现法律法规规定解散事由而终止法人资格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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