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金融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委金办〔20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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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金融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
现将《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促进宁波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宁波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23〕79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动我市股权投资行业特色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绩效导向、市县联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委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市委金融办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对投资本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的10%给予奖励。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定义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应符合以下条件:
(1)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
(3)接受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5)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宁波。对当年实际投资本市非上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或等值外币)且投资1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每满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打造资本、产业“生态圈”。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将其投资的生态圈企业引进落户我市,落户企业3年内递交首次公开募股(IPO)申报材料的,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再奖励200万元;落户企业是上市公司的,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生态圈企业招引中起到的主要推动作用需经落户市级或区(县、市)有关部门认定。落户企业为境外上市的,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境外上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投资机构规模化发展。对新设立、新迁入或注册在宁波的存续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基金管理规模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不同管理规模奖励从高、补差、不重复。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产品独立核算),将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市级部分按80%的比例奖励给基金所在区(县、市)政府,其中对投资本市企业1亿元(含)以上的拨付比例最高可上浮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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