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宁波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总结评估

  5.3  检查与审计

  5.4  奖励与处罚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人力资源保障

  6.3  通信与文电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制订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突发金融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突发金融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金融事件对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8号)、《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5〕102号)、《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甬政发〔2005〕116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金融事件是指我市金融机构(银行业及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机构),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小额贷款、融资租赁、担保、典当等),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企业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运行主体,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金融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市性影响的,甚至是全省、全国性影响的本地区突发金融事件。

  (2)全市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金融事件。

  (3)宁波地区以外出现的并已被当地列为Ⅰ级,已经或极有可能影响本地区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突发金融事件。

  1.3.2 重大(Ⅱ级)突发金融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县(市)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突发金融事件。

  (2)所涉及县(市)区或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不能单独或协同应对,需进行跨县(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金融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突发金融事件。

  1.3.3 较大(Ⅲ级)突发金融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县(市)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市)区协调的突发金融事件。

  (2)所涉及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金融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突发金融事件。

  突发金融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的,按较高一级事件处理;突发金融事件的等级因情况变化上升的,按升级后的相应程序处理。

  1.4  适用范围

  (1)因市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地区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2)因市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3)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承担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等行业监管职责的市级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区协调才能处置解决的突发金融事件。

  (4)发生或波及本地区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影响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1.5  工作原则

  突发金融事件应对工作应坚持及时反应、力求稳定,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依法处置、稳妥缜密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宁波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金融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易局、市法制办、市通信管理局、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组成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必要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市中级法院负责人参加。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2.1.2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和牵涉因素复杂的重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响应;确定应急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突发金融事件有关信息,决定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协调、指导有关突发金融事件主体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1.3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在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相互协作。

  (1)市金融办:承担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牵头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协调做好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工作,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汇总分析、跟踪研究有关情况,视情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Ⅰ级响应的建议。

  (2)人行市中心支行:配合市金融办汇总分析、跟踪研究有关情况,对突发金融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行市中心支行处置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人民银行上级行批准的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

  (3)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和宁波保监局:负责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监管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

  (4)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贸易局等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及时启动专项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5)市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下属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犯罪行为;协助维护事发单位运行秩序,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6)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金融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8)市法制办:负责研究突发金融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9)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金融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0)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金融事件,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2.2  办事机构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作为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突发金融事件信息;按照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及时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提出有关建议;承担特别重大突发金融事件应对评估总结工作,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金融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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