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
为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加快科技产业化进程,推进、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有效支持科技创新,不断满足专利权人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现将《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宁波市科技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盈利能力强,经营业绩良好;
(二)诚实守信,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金融机构借款,需向金融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采用专利权质押方式的,应重点审查专利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档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以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必要时,可以向专利权主管部门查询该专利权证相关档案材料。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出质人(或借款人)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后确定,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金融机构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六条 经审查拟批准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缴纳登记费。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贷款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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