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股权质押货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朗读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支)行,宁波银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银企合作,发挥企业股权融资功能,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进和规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现予以下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波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宁波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创新,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股权”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以及其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质押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金融机构为质权人。
第四条以股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
股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按规定拟制、提供。
第五条借款人以股权作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该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确认。
第六条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如实填制并向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质押的股权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开办股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金融机构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填制申请书的要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必要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八条金融机构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符合要求,拟准备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应多方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贷款金额、出质期限。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贷款:
(一)未实际缴付、足额缴付出资的股权;
(二)已纳入司法程序,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判决冻结的股权;
(三)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不得出质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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