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本办法即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的配套文件之一。本办法着重解决现有民办学校身份性质不清问题,是理顺学校财产权益归属、加大政策扶持的基础性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
4.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5.《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3条,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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