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本办法即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的配套文件之一。本办法旨在通过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社会监督效力,促进学校自律,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
4.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
5.《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章共18条,其政策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机构)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信息使用原则。民办中小学校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合法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和第三方安全。
(三)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中小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监管的主管部门。
(四)信息公开的主体。民办中小学校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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