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有关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系列要求,近日,浙江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以下简称《意见》)。
一、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近几年,教育部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2016〕1号)、《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71号)、《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8〕5号)等文件,对科学确定划片方式、合理确定片区范围、完善划片工作机制、遏制“学区房”热、免试就近入学、严禁违规招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等方面提出原则要求,予以反复强调。
省教育厅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5〕36号),就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等作了原则明确。针对一些地方“学区房”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赞助费”影响学区划分等问题,省教育厅于2015年又印发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和相关捐赠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15〕75号),严格了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接受捐赠的管理。但是,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规定分散在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中,要求也比较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理解偏差,操作走样,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在“城镇挤”问题还比较突出、优质教育资源尚不够均衡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我省各级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等方面作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以更好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意见》对合理确定学区范围有哪些明确要求?
1.对“学区”作了界定。学区是指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而划定的区域范围。
2.进一步明晰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定的责任主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划定。同时,进一步明晰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定的原则、考虑因素、依据等。《意见》强调: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等情况,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学区划分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3.各地可继续通过单校划学区的方式,落实就近入学;条件成熟、群众普遍认同的,也可实施多校划学区。
4.公办初中学校可以按照单独划分学区的方式招生,也可以按照小学学校学区划分,实行小学与初中“校校对口”的方式招生。
三、《意见》对完善学区划分、调整工作机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1.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学区划分、调整工作程序,完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学区划分、调整工作机制。学区划分、调整初步方案要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利益群体意见;对初步方案有分歧且难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要组织听证;若方案涉及面较广或群众特别关注的,要做好风险评估。
2. 学区划分、调整要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新建学校学区划分或学校学区作调整的,一般应在公办学校招生开始前提前半年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
3. 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四、《意见》对户籍生招收的相关程序作了哪些规范?
1.对“户籍生”作了界定。户籍生是指在学区内拥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教育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aoyuju/20181130/21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