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教育局
2018年9月11日
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改革和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办出专业特色和水平,提高专业建设主动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能力,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宁波产业发展和民生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开放合作为动力,以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推进依法治教、政府统筹,发挥市场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系统培养、多样成才,培养适应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能力。
第三条 鼓励各中等职业学校结合自身办学属性,在做好专业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设置符合本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其他符合当前和今后发展需要的专业。
第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重点建设和设置与学校办学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并结合区域产业结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停办不适应的专业,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要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为依据,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变性与专业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拓宽专业业务范围,以满足社会多样性需求和职业变化的需要。
第六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新增专业,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国家改革示范校及省名校年度新增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其中新设专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新增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培养的人才有明确的岗位(工种)需求,且招生区域内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不能满足需求。
(二)符合学校主管部门关于学校的定位和发展规划、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方案,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更加明显。
(三)必须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含校企合作单位)、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该专业现有教学实训设备一般要达到生均仪器设备值4000元以上(商贸财经、旅游、艺术等专门化学校可适当降低)。
(四)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完整并具有实施性的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五)须配备具有一定实力的骨干教师作为学科带头人: 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或1名具有“市优秀双师型”称号的专业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专业背景须与所设专业一致或相近。
(六)须具备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需的师资队伍:专业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90%,配备相应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有相对稳定的来自行业、企业的外聘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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