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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市教育局拟制了《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箱:261120342@qq.com;
2.传真:0574—89186383;
3.邮寄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教育局人事处(邮编315066)。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
附件:《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11日
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努力建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加强教师聘用管理,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处理恰当、程序规范、待遇合理的原则,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在编教师。
第二章 退出渠道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
(一)待岗是指暂停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进修培训、跟岗学习。
(二)转岗是指从教学岗位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包括教师本人申请转岗和学校安排转岗。
(三)离岗退养是指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与学校保留人事聘用关系。
(四)解聘是指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人事聘用关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予以待岗:
(一)聘期满后,未能继续聘任上岗的;
(二)经考核认定不适合教学工作的;
(三)新教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以外处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予以转岗:
(一)教师提出转岗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的;
(二)聘期满后,未能继续聘任上岗,且不同意待岗培训的;
(三)待岗培训后,经考核认定仍不适合教学工作的;
(四)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以外处分,经认定不适合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
(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要求的。
第七条 学校与教师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教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学校内部实行离岗退养。
教师提出离岗退养申请,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可予以解聘:
(一)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待岗、转岗,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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