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综执〔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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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综合执法局(住建局)、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中心:

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规定(试行)》(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

设置规定(试行)

2.建筑垃圾出入场所视频、号牌识别设备技术参数

3.建筑垃圾出入场所车货称重检测设备技术参数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5日

 

 

 

 

 

 

 

 

 

 

 

 

 

 

 

附件1

 

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技术检测

监控设备设置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行业精细化管理,提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数字化监管能力,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现就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相关标准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场所规模要求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包括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设备。

(二)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场所包括:施工工地;车船驳运码头、直接利用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或消纳场所(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三)以下确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安装车货称重检测设备的场所,可仅设置视频监控和号牌识别设备:

1)建筑垃圾产生总量3万方(不含)以下的施工工地;

2)设计最大容纳3万方(不含)以下的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场所。

3)经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市政道路工程等线性施工工地

(四)施工工地或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由于场地条件限制,导致安装和使用车货称重检测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经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可仅设置视频监控和号牌识别设备。

(五)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建筑垃圾外运和接收前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传输相关数据,实现各行业部门数据共享。

二、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要求

(一)视频设备采用球形摄像机,主要设置于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出入口。球形摄像机设置数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视频采集视角应覆盖车辆出入口、冲洗水道、车货称重、车辆装卸作业区域等现场,满足全天候清晰采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牌信息、车容车貌、冲洗过程、称重过程及装卸作业过程。

(二)号牌识别设备采用枪形摄像机,设置于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车货称重或道闸等设备出入口处,且与车货称重或道闸等设备保持联动,并满足全天候识别、拍摄经过设备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同步将车牌号码和通行时间实时传输至信息平台。

(三)车货称重检测设备安装于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出入口处,确保车辆称重后方可驶出(入),对出入车辆精准计量,并与号牌识别设备联动,将进场时间、进场重量、出场时间、出场重量等数据实施传输至信息平台。

(四)技术监测监控设备应具备历史回放功能,配置视频、图片及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的记录存储设备(NVR),并保持视频、照片、数据实时传输至信息平台。

(五)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应采取独立电源,保持不间断供电。

三、其他要求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应符合统一的技术参数标准(详附件1、附件2),联网采用安全可靠、带宽充沛的通信运营商线路。

(二)2022年7月1日后,新增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设置技术检测监控设备。

(三)2022年7月1日前,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已安装的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未达到本规定要求,但仍继续产生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对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场地条件限制或施工实际困难,经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可不予升级改造。

(四)车货称重检测设备应严格按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经过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在有效期内开展周期检定。

(五)市政工程、轨道交通等线性工地根据施工需要,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装载作业区域发生调整的,技术检测监控设备位置相应进行调整。

(六)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落实设备维护,保障线路和设备的完好;发生故障失效的要及时修复,确保设备有效使用、数据实时传输。

(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并确保信息平台获取的技术检测监控数据信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主管部门实现互通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做好视频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八)本规定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建筑垃圾出入场所视频、号牌识别设备

技术参数

 

视频、号牌识别设备应采用性能可靠的主流设备,满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6)监控联网技术标准,支持视频远程预览、视频回放和视频下载等功能,技术标准不低于以下要求:

一、设备接入规范参考标准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11-2016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规范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25724-2017

公共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 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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