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 处置核准事项的通知 甬综执〔2022〕24号

朗读

各区(县、市)、园区综合执法局(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实际,现就实施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一)备案要求

1.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2022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仍继续有效,核准有效期届满后工程项目尚需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并报送备案。

2.施工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或建设工程垃圾实际处理15日,通过政务服务网或者政务服务窗口等方式,将处理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3.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示范文本详附件1):

1)建设工程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和清运工期;

2)建设工程垃圾就地利用、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3)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车辆数量、号牌,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实施备案的单位应当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中确定的施工单位;对于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单位。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信息,包括建设工程垃圾种类、产生量、外运处置去向等信息及各相关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6.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实际实施前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管理

1.区(县、市)、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

2.区(县、市)、园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备案意见书;备案材料不齐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在建设工程垃圾清运前纠正、补正。

3.跨区域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接收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涉及的有关处置场所核实,其中,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的建筑垃圾车船驳运码头无需接收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助核实。

(三)其他事宜

1.与施工单位签订运输合同的单位应当为已取得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决定书的运输单位,且运输车辆应当为运输单位自有并满足《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

2.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中的处置量仅为备案量,建设工程最终结算应当以实际处置量为准。

二、建筑垃圾道路运输单位处置核准

(一)核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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