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务办(审管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管理机构:
根据省、市关于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任务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水平,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审计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管理,深化中介服务资源市场化配置,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超市”,是指全市统一建设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综合性服务和信用应用平台。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和其它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有偿为采购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是指涉及行政审批类及公共资源交易类中介服务事项,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 网上中介超市的运行管理,采购人公告发布,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服务事项的采购、服务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事项应进入网上中介超市采购。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除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外,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通过网上中介超市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网上中介超市按照“一体管理、分级使用”“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开放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网上中介超市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协调解决网上中介超市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通过晾晒台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红黑榜”、考核(评价)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
(四)组织技术力量为网上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技术支撑;
(五)考核区(县、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推广应用的情况。
区(县、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建立网上中介超市推广应用的协同机制。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中介事项的综合管理。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类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深化行政审批类中介服务体系改革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审批流程,深化对中介服务的监管,对行政审批类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情况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条 市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编制和完善本部门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价格管理方式等要素。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从事中介服务的资质(资格)标准,修订行业中介服务事项的考核(评价)办法及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业“红黑榜”制度,定期在网上中介超市晾晒台予以晾晒。
市、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要求,核查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情况,清退不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本行业有关中介事项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查处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网上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财政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涉及网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国资管理机构对所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涉及中介服务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以自愿原则申请入驻网上中介超市,按照合法的经营范围、资质(资格)条件从事中介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网上中介超市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所提供的中介服务作出守信承诺。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采用“事前承诺”+“容缺受理”的模式,中介服务机构填写基本信息、中介服务事项和上传承诺书后即可入驻。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完善入驻信息。
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形式性核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行业准入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准入核验。核验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务机构补正。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在网上中介超市中更新,如未及时更新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选取办法
第十七条 网上中介超市提供下列选取办法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一)信用择优法:以信用评价为依据,采购报名时间截止后以信用评价的高低进行排序,排名第一的即为中选机构。如出现评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选择或随机摇号产生中介服务机构。
(二)技术择优法:由评审委员会对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排名前三的中介服务机构供采购人选择或由评审委员会直接推荐中介服务机构。
(三)综合择优法:由评审委员会对资信、报价和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排名前三的中介服务机构供采购人选择或由评审委员会直接推荐中介服务机构。
(四)公开询价法:以所有中介服务机构报价的均值下浮20%作为最低限价,以最接近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中选机构。如最接近最低限价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二家及以上时,由采购人自行选择或随机摇号产生中介服务机构。
(五)随机摇号法:在符合公告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采用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家作为中选机构。
(六)邀请询价法:采购人在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中,邀请三家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并设置响应时限,被邀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响应时限内提交中介服务价格。响应时限截止后按最低价原则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如出现二家及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报价均为最低,则采购人可自行选择或使用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七)直接选取法:采购人邀请一家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拟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该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未)响应的,采购人可再次邀请其它中介服务机构或选用其他选取办法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八)其它选取法: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拟定比选办法。
第十八条 鼓励采购人开展中介服务事项的联合采购,提高中介事项采购的服务效率,节约采购成本。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采购人根据自身项目需要在网上中介超市发布相应的采购公告,采购报名时间不少于2日。使用综合择优或技术择优方式的,采购报名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二十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确定自身满足全部条件且不存在第二十九条回避情形的,可在采购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参与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采购公告(含采购文件)有质疑的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内容应与采购的中介服务有关,并有实质性问题且问题指向明确。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质疑,采购人应在采购截止前及时答疑,质疑答疑不影响采购程序正常进行。
质疑答疑涉及修改采购公告(含采购文件)的,应在采购公告截止前发布补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告发布后如需修改公告(含采购文件)的,应在采购报名截止前发布补充公告,同时采购报名截止时间顺延,顺延时间不少于1日。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需在采购报名时间截止后3日,根据相应的选取办法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由网上中介超市发布中选公告并由采购人签发中选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择优、技术择优的在采购公告时间截止后,由采购人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自行组建,或从省、市评审专家库产生。评审委员会人数需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和经济类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费用参照市、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费的标准执行,并由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和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合同。
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在网上中介超市上传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应在网上中介超市上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未评价的将默认中评。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有特殊原因需取消或终止采购的,采购人应在网上中介超市发布取消或终止采购公告并告知理由。如采购报名时间已截止并选取了中介服务机构的,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涉及重大项目或有紧急采购情况的,在提供相应的材料后可缩短采购流程及时限。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采购人提供服务,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提交网上中介超市资质证照等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未及时更新等;
(二)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能力不符合采购公告要求而响应采购公告进行报名(以签约前提供核验的文件为准);
(三)以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公告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六)不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
(七)将服务项目转包;
(八)以报价低、利润薄等不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服务收费,或因此降低服务标准;
(九)在提供服务时利用代理、监理、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
(十)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限完成服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进入网上中介超市交易的采购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清理取缔原有自建中介机构库或违反规定新建中介机构库并使用;
(二)不按规定进入网上中介超市采购;
(三)违反规定设置不合理资格条件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竞争;
(四)竞价选取中不按规定设置合理报价区间;
(五)无正当理由取消或终止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项目;
(六)对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有效质疑不及时答复;
(七)要求中介服务机构放弃中选,或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取消中选结果;
(八)在合同签订中增设不平等或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或中选结果公示后不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九)背离已签订合同要求强制增加服务范围及内容,无事实根据对中选人恶意差评;
(十)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与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干扰、影响中介服务活动;
(十一)不按合同支付或无故拖欠服务费;
(十二)在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及合同履行中行贿、受贿,或存在其它不正当利益输送;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者不依法采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报告、结论、证明文件等;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应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好差评”,评价结果在网上中介超市相应栏目公示,为采购人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中介服务机构对评价结果不认可的,可在评价后5日内向事项所属辖区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述。申诉内容成立的可变更相关评价信息。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可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在网上中介超市晾晒台公示。如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法定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宁波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委托)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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