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宁波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非煤矿山监管执法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25日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对标“全面安全、全域安全、全程安全、全量安全”要求,紧紧围绕“遏重大、控较大、降总量”,科学合理安排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数量,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完成率、监督检查事前告知率、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是精准执法提升效能。锚定主责主业,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紧盯高风险企业、高风险环节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对屡改屡犯、屡教不改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持续提高执法的精准度和震慑力。二是规范监督检查。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做到程序合法、执法规范,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三是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增强教育警示效应,持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58人
目前,我局机关在编在岗54人、执法队在编在岗22人,按照《编制办法》设区的市级部门原则上不低于在册人员的70%、专门执法机构不低于在册人员的90%的要求,纳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为58人(54×70%+22×90%≈58人)。
(二)总法定工作日为14442天
2023年总法定工作日14442天=法定工作日249天×行政执法人员58人。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为6614天
参照前三年统计平均值(分别为6263天、6717天、6862天)测算,确定2023年其他执法工作日为6614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为7523天
参照前三年统计平均值(分别为4986天、6308天、6595天)测算,确定为5963天。另外,行政执法队下派10名工作人员到区(县、市)开展行政执法指导服务工作,经初步测算增加非执法工作日1560天(10人×3天×52周=1560天)。因此,2023年非执法工作日7523天=平均值5963天+新增1560天。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为305天
2023年监督检查工作日305天=总法定工作日14442天-其他执法工作日6614天-非执法工作日7523天。
三、监督检查安排
综合考虑我局实际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人员数量、行政执法的能力和基础保障水平、检查单位的分布和规模等因素,按照每家生产经营单位检查需要4个工作日测算,计划检查76家(305天÷4天/家≈76家),其中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4家,占总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71%,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2家,占总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29%。
(一)重点检查安排
根据《编制办法》确定的七方面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纳入重点检查的54家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如下:
1.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单位18家;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3家;
3.非煤矿山3家;
4.深井铝加工铸造单位4家;
5.涉爆粉尘单位6家;
6.喷涂作业单位4家;
7.有限空间单位2家;
8.上年度事故单位14家。
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时间安排详见附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中年内至少检查1次。
(二)一般检查安排
根据《编制办法》确定的三方面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安排一般检查的22家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如下:
1.非煤矿山5家;
2.危险化学品单位6家;
3.一般工贸行业单位11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双随机”(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的方式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协作。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是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各有关处室、执法队要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沟通配合,合理安排进度,优势互补,协同推进。
(二)注重程序,规范检查。要加强过程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前要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实行“检查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结果公示”,实现隐患问题闭环管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三项制度”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在计划实施中,各处室、执法队因客观原因确需要调整计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坚持“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努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注重执法的社会效应。对隐患问题屡教不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处罚、行刑衔接和停产停业等措施,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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