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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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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3年3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闭环处置机制。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装卸环节实施监督管理(港区内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除外)。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对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一站式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建设并运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智能控制数字化系统(以下简称智控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流程、闭环化管理;会同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推动实现智控系统与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间的数据共享。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做好智控系统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并按照职责维护和处理智控系统中的预警信息: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单位基本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港区内危险化学品装卸单位相关情况等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三)公安部门负责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关的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罐体检验单位及时准确录入危险化学品罐式车辆的罐体检验信息;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槽罐洗消单位及时准确录入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信息。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定期公布智控系统需要采集的信息,并告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及相关单位;对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有关部门不得重复采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及相关单位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配合相关部门按要求将真实、有效、完整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智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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