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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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浙江省供销合作社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供合发〔2021〕14号)和《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供销社是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本办法所称本级社属资产,是指市供销社直接拥有和管理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社有企业,是指市供销社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包括供销社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四条  社有资产属于供销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市供销社依法享有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不得改变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  市供销社应当切实把握为农服务方向,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推动社有资产向为农服务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第七条  市供销社应当理顺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实行社企分开,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市供销社机关成立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并接受常务理事会管理,行使对供销社本级社属资产和社有企业实施监管。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运行模式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市供销社本级实行社企分开,市供销社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市供销社机关不直接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市供销社组建的宁波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对授权范围的社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市供销社本级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职责,落实保值增值、资产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市供销社建立社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等,界定市供销社与供销集团的权责边界。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供销集团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建立决策事项跟踪落实机制,优化完善监事会体制机制。

第十三条  供销集团应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供销集团的出资企业和市供销社授权供销集团经营管理的企业均为供销集团的成员企业,供销集团对成员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供销社对成员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等责任,积极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其上级供销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十六条  市供销社和供销集团应当建立健全社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设置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合理的考核指标目标值,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给予企业管理者相应的薪酬和奖惩。

社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人力资源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职工薪酬分配制度。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社有企业发展、社有资产安全等重大决策、政策等。主要包括: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经营计划、修改企业章程;

(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设立或撤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四)发行企业债券;

(五)进行重大投融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捐赠和资产抵押;

(六)重大资产转让、处置或核销;

(七)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企业管理者薪酬;

(九)企业重大法律纠纷;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社有资产重大事项处置的管理,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对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决定、审批或备案事项范围、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供销集团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细化职责权限,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加强对社有企业和社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供销社及社有企业决策重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社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社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制度,重大社有资产处置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或公共资源交易等场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供销社应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持供销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对因市政、城乡规划、交通设施扩建及水利建设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社网点和设施的,应积极争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谁拆迁谁还建、就近复建,或按公允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级供销社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各类财产的管理,制定本级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供销集团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社有资产及收益单独核算、专账反映,做到资产产权清晰、证照齐全、权责明确,定期开展资产巡查,完善资产档案,建立社有资产数字化管理系统。

各级供销社要制定本级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供销社要加强社有资本的股权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社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查,股权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供销集团按照供销合作社授权负责社有资本运营,优化社有资本投资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供销集团须制定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严格决策前的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立项和审批程序,规范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运行与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要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严禁为他人代持股权。要控制对外参股投资行为,完善审核决策机制,严格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不得为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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