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朗读

为加强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实现保廉增效,参照《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国资发〔2013〕15号),现就规范社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宁波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采购管理。供销集团应建立小型招标采购平台。

二、社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以下简称社有企业采购),是指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单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列入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

三、供销集团应根据实际,参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拟订采购目录,确定限额标准,报市供销社备案。企业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等可结合实际动态调整。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若替代性、通用性强,采购量较大的,鼓励企业纳入采购目录。

四、社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社有企业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采购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单项采购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应在市产权交易中心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单项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可在供销集团小型招标平台、市产权交易中心或企业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实施。

六、社有企业采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采购项目总值比例较高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供应商投标标的不合格,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价格总额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紧急需要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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