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供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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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供销社,供销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监事会在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责任,突出监督重点
市社和各区县(市)供销社监事会要充分认识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切实监督职责,认真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各社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发挥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对社有企业重大决策、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资、重大项目招投标等方面进行监督。要突出监督重点,聚焦关键环节和部位,重点监督以下五方面内容:社有资产经营体制是否完善、社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否开展、资产评估和公开处置制度是否按要求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维护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开展专项监督,强化协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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