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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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社有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全面、真实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企业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供销厅财字〔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宁波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甬国资发〔201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市供销社对其所投资企业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单位包括:

(一)宁波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市供销社培训中心以及江北供销社;

(二)供销集团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第四条  企业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是指企业以短期获利为目的持有的、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股权)。

第五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办公室是产权登记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出资关系和管理职责由相应的产权登记管理单位组织开展。

(一)市供销社社资委办公室负责对供销集团、培训中心进行产权登记管理;

(二)供销集团负责对其出资企业及江北供销社进行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七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产权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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