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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甬国资发〔2022〕17号

朗读

各市属企业:

《宁波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22年5月24日

 

宁波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含金融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市属企业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报经市国资委认定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指市属企业在已确认的主业范围之外,选择与主业相关联,且具有比较优势,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报经市国资委认定的新产业投资业务。培育业务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在投资管理上视同主业对待,今后视发展情况可适时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从性质上可分为政府决定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和自主决策经营项目(以下简称自营项目)。

政府项目是指经市委常委会、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会议、市PPP工作领导小组等审议通过,或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国资市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通过或书面确认的投资项目。

自营项目是指企业承担的除政府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五条 市国资委以市属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和国资国企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负责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督促市属企业依据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制定并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四)监督检查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执行情况;

(五)指导市属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指需要董事会决策的项目)后评价;

(六)指导市属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合作,提升协同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企业发展定位,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三)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对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按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

(四)负责对子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五)组织开展本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属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布局。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

(二)规范投资行为。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三)提高投资回报。对政府项目,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能保障的基础上,兼顾要素保障平衡和经济效益;对自营项目,企业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价值最大化。

(四)维护资本安全。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自主决策。

市属企业应当对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可以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半年度及年度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产权管理、考核分配、法律监督、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三)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四)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职责;

(五)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内容;

(七)投资风险管控内容;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内容;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内容;

(十一)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本级和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同时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市属企业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的投资计划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属企业发展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无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出具备案表;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向市属企业反馈意见,市属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 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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