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移送办理工作,健全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宁波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甬企改办〔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移交的;
(三)企业报告的;
(四)举报等其他方式提交的。
第四条 问题和线索移送办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从严控制问题线索及办理工作信息知悉范围。相关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和资料,严禁泄露查处工作情况。
第五条 问题线索办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办理工作人员与问题线索涉及人员具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情形的,不得参与办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问题线索涉及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章 移送程序
第六条 市国资委机关各处室、市属企业专职监事等在对企业日常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或者经提示提醒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在按照工作职责予以处置和督促整改的同时,报经委领导同意后及时移送监督与追责处。
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对需监督与追责处办理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移送。
第七条 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应当以移送函形式移送(式样见附件),内容主要包括:问题和线索来源、涉及企业情况、违规情形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度依据、资产损失和损失风险及严重不良后果情况、办理意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移送函由移送处室负责人或专职监事签字。
第八条 移送函涉及以下相关材料的,应当一并移交(含电子文档):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市国资委领导签批意见;
(二)向企业印发的通报、函件,有关约谈记录等;
(三)办理过程中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审计报告、账册凭证、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整改材料等;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九条 对移送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建立管理台账(以下简称管理台账),实行统一编号,登记入账,全流程跟踪记录办理情况,办结后予以对账销号。
第十条 管理台账记录以下内容:移交和报告主体,时间、方式,以及问题线索发生时间、涉及企业名称及级次、问题线索概述、问题类别、资产损失程度或不良后果情况、涉及责任人员、办理情况等。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一条 根据问题和线索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需要,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初步核实方案,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应当安排2人以上参加,通过与移交、报告主体沟通,听取涉及企业情况介绍,与相关人员谈话,查阅文件资料,要求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和线索的基本事实情况;
(二)涉及企业的管理层级、责任人员及相应人事管理权限;
(三)资产损失程度及其他不良后果初步情况;
(四)是否属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
(五)移交、报告主体等有关方面的办理建议意见等;
(六)其他需要初步核实的内容。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初步核实报告,说明工作开展情况及初步核实结果等,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五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未发现因违规经营投资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先听取移交、报告主体意见,再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事实应当追究责任或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提出分类处置建议,报经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分类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市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由市国资委开展核查工作;
(二)属于市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移交企业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三)属于子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可以移交和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核查及责任追究;
(四)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移送有关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
(五)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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