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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内容意见建议的公告

 
《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甬政办发〔2018〕16号)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拓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通道,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实施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我局起草了宁波市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相关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19年2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658号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政编码:315040)
 
2、传真:0574-87062349。
 
 
 
 
宁波市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内容
 
(征求意见稿)
 
 
 
 
一、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后10年内有意愿来宁波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生纳入先落户后就业范畴。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社保缴纳年限由1年调整为6个月。
 
对已落户宁波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等人才且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
 
二、放宽市区居住就业落户
 
租赁私房落户是指在本市就业并参加社保满5年在城镇地区租住在同一房屋内满5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居住证和备案的租赁合同可落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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