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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关于《全区公安机关应对极端天气停止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指引》

朗读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要求编制印发“五停”“五断”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机关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等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极端天气下停止全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工作原则】 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区公安分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监督、指导全区范围内极端天气停止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鄞州区每场次参加人数预计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下停止户外集体活动的应对工作。区内每场次参加人数预计1000人以下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可参照本指引制定本单位的极端天气停止群众性活动的应对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办标准】 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以下统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为停办信号,具体标准为:

1.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于当日全天停办。

2.群众性活动举办期间遇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及时停办,并有序组织活动参加人员撤离。

第五条【信息发布响应】 当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治安大队、派出所应密切关注广播、电视、气象微博、气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播发的最新信息,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响应工作:

1.当日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治安大队将当日全天停办决定告知活动承办者。1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活动由所在派出所将当日全天决定安排告知活动承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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